新聞中心
News center
2022-01-17
來源:專注不良資產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主張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在法院駁回執行異議申請后又提起訴訟,旨在排除法院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可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出發點是執行程序,落腳點卻是審判程序。我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建立時間較短,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也較為原始,實踐中存在裁判尺度不夠統一的情況,因此有必要通過分析研判典型案例,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路徑提供些許有益參考。
準確判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三個條件,即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其中,法院審查的重點有兩個方面:
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109號五礦鋼鐵廣州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開發區支行等案外人異議之訴案的提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在于排除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因此,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提出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必備要件。本案五礦公司的訴訟請求僅為請求確認對案涉鋼材的所有權,并沒有提出明確的阻卻對案涉鋼材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本案性質為所有權確認之訴,而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可見,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的內容中必須要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請求,如果案外人僅請求確權,而未請求排除執行的,就不符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法院不能按照執行異議之訴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如何理解判斷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75號賈某、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執行異議之訴案中認為,“‘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是指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含有其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主張。案外人主張排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執行與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本身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案外人在不否認對方權利的前提下,對兩種權利的執行順位進行比較,主張其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享有的民事權益可以排除他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執行;后者是從根本上否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本身,主張訴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身不存在。”在該案中,賈某提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理由并沒有否定原生效判決確認的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是意在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明確劃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
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在審理案外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能否排除執行之外,是否應當審理案外人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性質和歸屬呢?對此可以從理論、法律適用和實踐三個層面進行探討:
從理論上講,實體權利確認是基石,排除執行是目標。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法院通過審判程序對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進行審查處理,目的在于排除對該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所以其內在邏輯是:實體權利的確認審查是基石,排除執行的異議審查是目標。如果不審理實體權利的性質和歸屬,不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就無法判斷案外人所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能否排除執行。因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一般應包括確認案外人是否享有實體權利和該實體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執行。
就法律適用而言,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包括確權訴訟的審理和是否排除執行問題的審查。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必須提出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予以確權的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8條規定:“審判部門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边@意味著執行程序開始后,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的,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非另案確權之訴,如果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后又對執行標的物提起確權之訴,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因此從相關司法解釋來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一般包括是否排除執行問題的審查以及確權訴訟的審理。
司法實踐也逐步形成共識,法院的審理范圍既包括實體審查,還包括異議審查。
如果不審理實體權利的性質和歸屬,在受理執行異議之訴以后就無法做出有效的處理,所以審理中無論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包括確權的請求,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時均要查清實體權利的性質和歸屬,然后對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進行審查判斷。
先進行實體審查,即確認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權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在(2017)津民終151號李某某、天津鐵合金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執行異議之訴案中,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首先對李某某就訟爭房屋是否享有實體權利進行審查分析,確認其對訟爭房屋享有應受法律保護的物權期待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天津高院認為,“李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李某某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義務,并已實際占有訟爭房屋。雖因不動產變更登記事項尚未完成,李某某還不是房屋所有權人,但其因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對訟爭房屋享有物權期待權,該權利依法應受法律保護?!?/p>
然后進行異議審查,以判斷案外人享有的實體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天津高院在對李某某享有的實體權利作出認定后,就對李某某所享有的物權期待權是否優先于執行依據的請求權進行比較分析,從而對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作出判斷。天津高院認為,“從性質上而言,物權期待權屬于債權范疇,但該債權不同于一般的債權。李某某已經依照合同履行完畢支付取得物權之對價等義務,預期物權將確定無疑地變更到其名下,在與申請執行人實現一般債權發生沖突時,應優先保護李某某的物權期待權?!惫省霸瓕彿ㄔ赫J定李某某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并據此停止對訟爭房屋的執行,并無不當”。
合理設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判決主文
筆者認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判決主文的構成,尤其是是否作出具體的確權判項,應視案外人的訴訟請求而定?;?016年9月28日發布的《民事判決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用)文書樣式》所確立的三種不同的判決主文,可進行選擇使用:
案外人未提出確權請求的,不作出確權的判項,但應在裁判理由中對案外人是否享有實體權利,享有何種實體權利進行分析判斷,并作出是否排除執行的判項。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參考文書樣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判決主文大致表述為:第一種,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寫明“不得執行(寫明執行標的),并依法解除對(特定標的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執行措施和程序”。第二種,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寫明“駁回(原告姓名或名稱)的訴訟請求。”
案外人僅提出確權請求,未提出排除執行請求的,法院確權判決主文不產生排除執行的效力。
首先,應明確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的,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非另案確權之訴。其次,如果案外人僅提出確權請求,而未提出排除執行請求的,法院就此作出判決,在裁判主文僅表述實體權利審查結果,并不能包含異議審查,不能自然發生排除執行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1927號沈陽一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姜某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認為,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就是為了阻止執行,故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必須有明確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而本案中姜某、池某的訴訟請求是確認抵債協議有效及抵債資產歸姜某、池某所有,并沒有排除執行的訴訟請求。但案外人提出其擁有該執行標的物的實體權利是為了對抗執行,作為停止執行的事實理由。法院審查姜某、池某是否擁有該執行標的物的實體權利的目的也是確定是否停止執行。而二審判決主文僅判決姜某與遼寧櫻桃谷公司抵債協議書有效,并不能達到確認“租金停止支付給沈陽寶真寶超市”的裁定內容是否停止執行的目的。故二審判決錯誤,應予糾正,裁定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案外人既提出確權請求,又提出排除執行請求的,法院應在具體判項中均予以明確,并厘清二者的邏輯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對確權請求是否支持和是否排除執行,均應當在具體判項中予以明確。在判決主文的構造上,應厘清二者之間的邏輯關系,即案外人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目的在于排除執行,但能夠完成異議審查排除執行的前提在于實體權利的確認。因此判決主文應以異議審查的結論為主,主文表達方式可大致表述為:“確認案外人(姓名或名稱)享有實體權利(寫明實體權利類型),并據此不得執行(特定標的物),依法解除對(特定標的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執行措施和程序。”
聲明:本文轉載自專注不良資產,文章內容如涉及侵權,請聯系刪除。